2021-03-22 11:29:18來源: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印發 《北京市物業管理委員會組建辦法》的通知
京建法〔2021〕4號
各區住房城鄉(市)建設委、房管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實施《北京市物業管理條例》,規范本市物業管理委員會組建工作,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研究制定了《北京市物業管理委員會組建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21年3月18日
北京市物業管理委員會組建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物業管理委員會組建工作,依據《北京市物業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住宅物業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其他物業項目參照執行。
??第三條 物業管理委員會依照《北京市物業管理條例》承擔相關職責,組織業主共同決定物業管理事項,推動符合條件的物業管理區域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成立業主大會但是尚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物業管理委員會組織業主大會按照《北京市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履行職責,并組織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
??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物業管理委員會組織業主行使《北京市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和第四十四條規定的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職責。
??第四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健全物業管理委員會委員培訓制度。
??區住房城鄉(市)建設或者房屋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對轄區內物業管理委員會委員開展培訓。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建本轄區內物業管理委員會,指導、監督物業管理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
??第五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組建一個物業管理委員會。
??堅持黨建引領,推動在物業管理委員會中建立黨組織。充分發揮業主中的中共黨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社區志愿者在社區治理中的帶頭作用,引導和支持其積極參選物業管理委員會委員。
??第六條 物業管理委員會由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主、物業使用人代表等7人以上單數組成,其中業主代表不少于物業管理委員會委員人數的二分之一。
??業主擔任物業管理委員會委員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紀守法;
??(二)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具有一定組織能力并具備必要的工作時間;
??(三)身體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公告之日前一年度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居住半年以上;
??(五)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交納物業費、不存在欠繳專項維修資金及其他需要業主共同分擔費用的情況;
??(六)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與物業服務人無直接的利益關系;
??(七)未有《北京市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的房屋使用禁止規定的行為;
??(八)未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宜擔任物業管理委員會委員的情形。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組建物業管理委員會:
??(一)已交付業主的專有部分不足建筑物總面積百分之五十的;
??(二)具備成立業主大會條件,但經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指導后仍不能成立的;
??(三)業主大會成立后,未能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的。
??第八條 符合組建條件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就物業管理區域擬組建物業管理委員會事項進行公告。公告中明確物業管理委員會委員的人選要求、報名方式、起始日期等。
??公告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至少兩處公示。物業管理區域顯著位置是指公告欄、小區出入口、單元門、電梯轎廂內、客服場所等。
??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日。
??第九條 物業管理委員會委員人選通過下列方式產生:
??(一)社區黨組織推薦;
??(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推薦;
??(三)業主自薦或者聯名推薦。
??其中自薦、推薦的人選人數應當為物業管理委員會總人數的兩倍以內。聯名業主應當不少于10人。推薦人選應當經本人同意。
??公示截止日后7日內,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根據人選自薦、推薦情況,確定物業管理委員會委員名單。其中,物業管理委員會主任由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代表擔任。副主任由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指定一名業主代表擔任。
??第十條 物業管理委員會委員姓名、職業、住址等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至少兩處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日。如有異議的,應書面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7日內完成核查,并將核查結果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
??第十一條 成立業主大會但是尚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物業管理委員會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材料向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申請備案:
??(一)業主大會會議記錄和會議決定;
??(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三)管理規約。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對以上材料進行核實,符合要求的,5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并出具業主大會備案證明和印章刻制證明。物業管理委員會持業主大會備案證明和印章刻制證明向公安機關申請刻制業主大會印章,持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成立證明申請刻制物業管理委員會印章。
??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物業管理委員會于成立之日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自行備案。物業管理委員會持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成立證明申請刻制物業管理委員會印章。
??第十二條 物業管理委員會負責組織業主共同決定物業管理事項,接受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黨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接受業主監督。組織業主行使下列職責:
??(一)推動符合條件的物業管理區域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二)召集業主大會會議或者全體業主會議,報告年度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和物業管理委員會履職情況;
??(三)組織業主選聘、解聘物業服務人,確定或者調整物業服務方式、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和服務價格,代表業主與物業服務人簽訂物業服務合同,與解聘的物業服務人進行交接;
??(四)組織業主決定共用部分的經營方式,擬定共有部分、共有資金使用與管理辦法;
??(五)組織業主籌集、管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六)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督促業主交納物業費,監督物業服務人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七)組織業主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規約、議事規則,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對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管理規約的行為進行制止;
??(八)制作和保管會議記錄、共有部分的檔案、會計憑證和賬簿、財務報表等有關文件;
??(九)定期向業主通報工作情況;
??(十)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合行政執法機關開展執法工作;
??(十一)配合、支持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并接受其指導和監督;
??(十二)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共同決定賦予的其他職責。
??組織業主共同決定可以采用書面形式或者通過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建立的電子投票系統進行。
??第十三條 物業管理委員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應當按照議事規則的規定召開,每兩個月召開一次。經物業管理委員會主任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三分之一以上委員提議,可以召開物業管理委員會臨時會議。
??物業管理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職責,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委員提出召開物業管理委員會會議的,主任應當組織召開會議。
??物業管理委員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委員且過半數業主代表委員參加。業主代表委員不能委托代理人參加會議。
??物業管理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應當經過半數委員簽字同意。會議結束后3日內,物業管理委員會應當將會議情況以及確定事項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10個工作日。
??物業管理委員會全體成員有同等表決權。
??第十四條 物業管理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員資格自情形發生之日起自然終止,由物業管理委員會向業主公示,并應當在30日內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辦理變更:
??(一)不再是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
??(二)以書面形式向物業管理委員會提出辭職;
??(三)因健康等原因無法履行職責且未提出辭職。
??物業管理委員會委員一年內累計缺席物業管理委員會會議總次數一半以上,或者不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委員條件的,物業管理委員會應當提請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依法終止其委員資格。
??第十五條 物業管理委員會相關工作經費及委員津貼由業主承擔的,應當由全體業主共同決定。
??第十六條 物業管理委員會的任期一般不超過3年。期滿仍未推動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重新組建物業管理委員會。
??第十七條 已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并按照規定備案的,或者因物業管理區域調整、房屋滅失等其他客觀原因致使物業管理委員會無法存續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30日內解散物業管理委員會,收回物業管理委員會印章,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
??第十八條 物業管理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職責。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對物業管理委員會作出的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決定,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并通告全體業主。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1年3月31日起實施。
??附件: